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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消费税征管规定出台
继《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下发后,近日国税总局制定出台了《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》。《规定》明确,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,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。
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根据《通知》和《规定》,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,填写《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》;应自2006年5月1日起,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。
按照《规定》要求,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。就此问题,该负责人表示,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,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不缴纳消费税;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,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。石脑油、润滑油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,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。
就成品油享受减税政策的问题,该负责人表示,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,按照应纳税额的30%缴纳消费税。即: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,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。因此,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、依率计征、按比例缴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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